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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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19)鄂1321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99966.19元; 三、刘明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102357.17元(刘明友先行垫付的15400元执行时予以抵扣);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32元,减半收取566元,由***负担283元,刘明友负担28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74元,由刘明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