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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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8)鄂1303民初1939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上诉人湖北新中绿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保险金40428元(38428元+2000元)。 三、驳回上诉人湖北新中绿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73元,合计1423元,均由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