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余姚银亿四明广场新华联百货有限公司 余姚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余姚银亿四明广场新华联百货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余姚银亿四明广场新华联百货租赁合同》解除; 二、被告***支付原告余姚银亿四明广场新华联百货有限公司2019年9月11日至2019年11月30日的租金5757元,物业费421元,能耗费1097元,公共维修基金20元;返还原告余姚银亿四明广场新华联百货有限公司已享受的租金折扣19710元,以及已享受的装修期免租优惠675元;并向原告余姚银亿四明广场新华联百货有限公司承担违约金违约金2188.50元;上述合计29868.50元,扣除被告***已经预付的保证金6633元,尚需支付23235.50元; 三、驳回原告余姚银亿四明广场新华联百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如银行汇款,可将履行款汇至以下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余姚市支行,户名:余姚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42,汇款时一律注明本案案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854元,减半收取427元,由原告余姚银亿四明广场新华联百货有限公司负担236.50元,被告***负担19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92,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局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一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4-21 |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