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38480.81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人民币103495.07元;

二、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保险限额部分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人民币33085.74元,由被告***赔偿70%,即23160.01元,剩余30%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品除***已先行支付的医疗费人民币31285.74元,还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款中返还给***8125.73元,限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8元,鉴定费1900元,合计人民币4438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的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8-11-15
发布日期 2019-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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