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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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广饶县宏源特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500000元(中国银行广饶支行营业部,账号:22×××27);冻结被申请人彭杰的银行存款7500000元(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东营西城支行,账号:16×××35);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500000元(中国农业银行东营大王支行,账号:62×××68);冻结被申请人王爱英的银行存款7500000元(中国银行广饶支行营业部,账号:22×××78CNY0);冻结被申请人广饶县通远石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00000元(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东营广饶支行,账号:16×××76);

二、冻结期限1年,自2020年09月4日起至2021年09月3日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9-04
发布日期 202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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