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饶鋆源化工有限公司 广饶县宏源特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市宝丰化工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 东营昊兴石化有限公司 广饶县通远石化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广饶县宏源特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500000元(中国银行广饶支行营业部,账号:22×××27);冻结被申请人彭杰的银行存款7500000元(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东营西城支行,账号:16×××35);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500000元(中国农业银行东营大王支行,账号:62×××68);冻结被申请人王爱英的银行存款7500000元(中国银行广饶支行营业部,账号:22×××78CNY0);冻结被申请人广饶县通远石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00000元(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东营广饶支行,账号:16×××76); 二、冻结期限1年,自2020年09月4日起至2021年09月3日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9-04 |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