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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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洛阳中迈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支付贷款本金193599980元,利息18013721元(截止2017年9月30日,利息暂计为18013721元;自2017年10月1日至全部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2013年11月4日签订的合同约定计算); 二、洛阳中迈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赔偿违约金2200万元; 三、洛阳中迈首府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洛阳中迈置业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对洛阳中迈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享有抵押权,并就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财产以2013年11月6日的抵押权证为准); 五、驳回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10961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洛阳中迈置业有限公司、洛阳中迈首府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