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省平潭县威隆自来水供水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福建省平潭县威隆自来水供水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平潭县流水镇人民政府世行贷款1758449.19元及相应的滞纳金(滞纳金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其中,108589.26元从2008年5月11日开始起算,96429.73元从2008年12月1日开始起算,92462.87元从2009年5月1日开始起算,89294.95元从2009年10月1日开始起算,88860.91元从2010年3月21日开始起算,82687.17元从2010年8月16日开始起算,82743.12元从2011年5月1日开始起算,82026.94元从2011年10月11日开始起算,78499.93元从2012年3月26日开始起算,78794.38元从2012年10月31日开始起算,77615.1元从2013年4月16日开始起算,75084.36元从2013年9月26日开始起算,74201.11元从2014年3月21日开始起算,75183.02元从2014年10月16日开始起算,73385.18元从2015年4月11日开始起算,73095.71元从2015年9月28日开始起算,429495.45元从2017年11月1日开始起算)。

二、驳回平潭县流水镇人民政府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729元,由福建省平潭县威隆自来水供水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22
发布日期 202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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