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河南少林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江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南少林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代偿款15121070.28元计利息(该利息以15121070.28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在被告河南少林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份额内承担清偿责任。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在被告河南少林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份额内承担清偿责任。

四、原告河南江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所质押的3818.4万元股权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的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利息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52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40元,由被告河南少林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暂由原告垫付,执行中一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8-19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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