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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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 盈昌(鹤山)重道路沥青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燃料油销售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中国石化燃料油销售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基于与盈昌(鹤山)重道路沥青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8日签订的《燃料油销售合同》(编号:G13308-14-MM2-0001号)、2014年1月9日签订的《燃料油销售合同》(编号:G13308-14-MM2-0002号)、2014年1月23日签订的《燃料油销售合同》(编号:G13308-14-MM2-0005号)、2014年1月28日签订的《燃料油销售合同》(编号:G13308-14-MM2-0011号)、2014年2月24日签订的《燃料油销售合同》(编号:G13308-14-MM2-0009号)、2014年2月24日签订的《燃料油销售合同》(编号:G13308-14-MM2-0010号)、2014年3月24日签订的《燃料油销售合同》(编号:G13308-14-MM2-0014号)对盈昌(鹤山)重道路沥青有限公司享有普通破产债权107985911元; 二、确认中国石化燃料油销售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基于在(2014)江蓬法民二初字第1431号案件中支付了本应由盈昌(鹤山)重道路沥青有限公司负担的鉴定费60200元对盈昌(鹤山)重道路沥青有限公司享有普通破产债权60200元。 三、驳回中国石化燃料油销售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4116.56元(已由中国石化燃料油销售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预交),由盈昌(鹤山)重道路沥青有限公司负担。中国石化燃料油销售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84116.5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盈昌(鹤山)重道路沥青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584116.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2 |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