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兰青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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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阳县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宁同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宾阳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宾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宾阳县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需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资料报送产权登记机关,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71元,由被告宾阳县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7-12-21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