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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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河南小金童彩印有限公司 河南菱知星调味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河南菱知星调味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小金童彩印有限公司损失26万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小金童彩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03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河南菱知星调味品有限公司负担237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小金童彩印有限公司负担47922元。反诉费5020元退还被告(反诉原告)河南菱知星调味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缴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