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荣华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荣华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7年5月1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6050962)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荣华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73800元。

三、驳回原告荣华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6元,由原告荣华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600元,被告***负担16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16
发布日期 202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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