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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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旭昇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13247元; 二、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支付第三人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4606.47元;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原告***2328元、收取第三人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8元,共计2536元,由被告***、宜阳旭昇渣土清运有限公司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