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一拖(洛阳)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05民初4240号 原告:一拖(洛阳)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孔孟田。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青芹,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新安县北冶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新安县北冶镇中心大道55号。 负责人:李书记。 原告一拖(洛阳)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安县北冶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一拖(洛阳)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七日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一拖(洛阳)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晓佳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珂 |
| 裁判日期 | 2020-07-14 |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