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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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元和利息(截止至2020年3月23日的利息、罚息、复利6323.37元,自2020年3月24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二、被告***对判决第一项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1元,减半收取43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