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莒南县鲁燕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山东旭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莒南县鲁燕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滕州市级索镇人民政府交强险限额内滕州市上善公园门牌房恢复工程款2000元;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滕州市级索镇人民政府滕州市上善公园门牌房恢复工程款204284.48元;

三、被告***、被告莒南县鲁燕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滕州市级索镇人民政府鉴定费5000元;

四、驳回原告滕州市级索镇人民政府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述一至三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5元、保全费320元,均由被告***、被告莒南县鲁燕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9
发布日期 202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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