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津县飞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对珙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6民初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珙县人民医院未实现的债权本金人民币69844.75元,应由被执行人***、新津县飞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人珙县人民医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