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特安电梯有限公司 成都住友富士电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9)川0121民初5151号民事判决; 二、成都住友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特安电梯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81740元; 三、驳回四川特安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成都住友富士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531元,由四川特安电梯有限公司负担395元,成都住友富士电梯有限公司负担2136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688元,由四川特安电梯有限公司负担330元,成都住友富士电梯有限公司负担3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62元,由四川特安电梯有限公司负担1394元,成都住友富士电梯有限公司负担366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