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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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阳市宏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简阳市阳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简阳市宏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办理初始登记的违约金4,231.97元; 二、被告简阳市宏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423,197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3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支付原告***、***逾期办理转移登记的违约金至2020年7月29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7元,由被告简阳市宏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