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支付令)支付令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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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支付令 |
法院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8民督23号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申请人: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熊敏。 申请人***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被申请人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于2018年6月12日在工作时受伤,后经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8年12月5日,经昆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构成工伤八级伤残。后被申请人向昆明市呈贡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申请人申报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补助金和异地安家费共计110415.5元。被申请人领取后,未支付给申请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10415.5元。 支付令申请费836元,由被申请人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钟 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邓 稳 书记员 马路长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