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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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四公里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四公里支行截至2019年12月3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89311.17元、利息62980.02元、滞纳金1268.13元及费用(分期手续费)3186元;并支付自2019年12月4日起至欠款付清时止,以信用卡透支本金89311.17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四公里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47元,由被告***承担(限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08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