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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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四公里支行截至2019年11月4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97222.68元、利息8897.76元及费用(分期手续费)8366.76元;并支付自2019年11月5日起至欠款付清时止,以信用卡透支本金97222.6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四公里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2元,由被告***承担(限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