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省凯达建筑有限公司
河南锦达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新鸽摩托车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南锦达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新乡县鑫贸建筑设备租赁站钢管7280.4米、扣件3263个、顶丝40根,如不能返还,未还部分按合同约定赔偿(租赁物赔偿款的计算标准为:钢管20元/米、扣件6元/个、顶丝18元/根);

二、被告河南锦达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乡县鑫贸建筑设备租赁站租赁费115543.65元元及逾期违约金(违约金自2017年9月14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115543.65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30%计算,以47463元为限);

三、被告***对上述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新乡县鑫贸建筑设备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55元,被告河南锦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521元,原告新乡县鑫贸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14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7-11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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