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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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支付截至2019年11月17日的透支本金29461.98元、利息15083.23元,共计44545.2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支付自2019年11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利随本清(利息以尚欠透支本金29461.9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复利按尚欠利息15083.23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6元,由被告***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直接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6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