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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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得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偿原告重庆两江新区长江三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8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为计算标准,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本金付清时止)。 二、被告重庆得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两江新区长江三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律师费2万元。 三、被告重庆市渝北区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彭力连海对本案判决确认的被告重庆得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重庆两江新区长江三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35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6356元,由原告重庆两江新区长江三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16631元,由被告重庆得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区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彭力连海共同承担797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