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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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334456.15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8月20日,尚欠利息2999.22元、罚息32.07元、复利40.63元;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334456.15元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2999.22元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的基准利率上浮10%再上浮50%的标准计算;利率浮动方式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利随本清); 二、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对***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xx的房产(产权证号:xxx)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48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4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