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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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津市海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天津市海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签订的《天津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天津市海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返还原告***装修款12768元; 三、被告天津市海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违约金12000元; 四、被告天津市海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将已安装在宝坻区蝶恋家园15号楼1103室内的卧室门、门套、窗户口线拆除并清运出楼房; 五、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4元,减半收取计372元,由原告负担172元,被告负担20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