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华煤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隆原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国家电投集团山西铝业有限公司 华煤集团有限公司原平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华煤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河南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7.1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40元,由原告负担14428元,由被告华煤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5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