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
深圳市城市空间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九龙仓(中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国际金融中心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城市空间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已于2019年9月26日解除;

二、被告深圳市城市空间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租金231716.5元、管理费52188.4元,以上共计283904.9元,此款与保证金余额37791.6元品迭后,被告深圳市城市空间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还应向原告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支付246113.3元;

三、被告深圳市城市空间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支付上述应付租金、管理费的滞纳金(以283904.9元为计算基数,按每日0.03%标准自2020年2月25日起计至付清欠费之日止);

四、被告深圳市城市空间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支付场地占用使用费38082.44元;

五、原告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可不予向被告深圳市城市空间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179780.04元;

六、被告深圳市城市空间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支付公证费5400元、律师代理费55094元;

七、驳回原告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96元,原告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负担4110元,被告深圳市城市空间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94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9
发布日期 202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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