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新望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中韬电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中韬电池有限公司支付代为偿还的款项698181.25元以及利息(以698181.25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19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867.86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0867.8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