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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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州互联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清偿贷款本金2001.95元、利息82.5元,并支付相应的罚息、复息(合同到期前分期计算,罚息以当期未还本金为基数,复息以当期未还利息为基数,均按罚息利率自每期逾期之日起计至2019年9月27日止;自2019年9月28日起,罚息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复息以尚欠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2-24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