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天冠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天冠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借款本金222000000元和利息12700849.52元(含罚息、复利,计至2019年4月21日),并自2019年4月22日起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收利息并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条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5304元,由河南天冠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5-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