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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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乘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锰燕鑫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中铁道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罗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四川锰燕鑫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乘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终止; 二、被告成都乘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四川锰燕鑫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5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从2015年12月23日起至保证金退清之日止,以未退还保证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进行计算); 三、被告成都乘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四川锰燕鑫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00000元; 四、驳回原告四川锰燕鑫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2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426元,由原告四川锰燕鑫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944元,被告成都乘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4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1-29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