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天内归还拖欠的信用卡(卡号为:62×××16)贷款本金31590元(包括拖欠到期本金5265元,未到期本金26325元),逾期利息0元、滞纳金0元,合计为31590元(利息、滞纳金等费用暂计至2013年10月26日,之后利息、滞纳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透支利率及长城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至还清款项日止)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6455元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对被告***贷款抵押的粤W×××**号奥德赛牌汽车在处置时在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的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8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99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