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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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2月19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2019年4月13日签订的《买卖合同编号:MM1800079的补充协议》已于2019年6月29日解除; 二、被告成都东山之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托管的定金100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0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120元,保全费用3300元,合计28420元,由原告***承担8120元,由被告***承担20300元。公告费300元及后续送达裁判文书所产生的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6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