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 雅安市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4民初4200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支付变压器转让款13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为:以转让款13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7年6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30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606元,均由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18 |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