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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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漯河支公司 河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豫南养护中心 河南国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漯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河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豫南养护中心车辆损失费、施救费共计100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51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