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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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5民初4558号民事判决之第一、第二、第三项即“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00万元;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违约金90万元及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档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但上述利息、违约金之和不得超过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金额;三、***、成都同汇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成都同汇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二、撤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5民初4558号民事判决之第四项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四川亚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3663684.4元范围内对***不能清偿的部分向***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3100元由***、***、成都同汇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四川亚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其中40000元承担共同支付义务;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7200元,由四川亚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6000元,***负担1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