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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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返还借款本金422878.40元,偿付利息、罚息、复利(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0.87倍,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计付利息和以逾期未付利息为基数计付复利,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5倍、以分期逾期本金为基数计付罚息;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至还清借款为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5倍计付罚息);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位于成都市双流区房屋的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28元,保全费282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