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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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 武汉市东西湖康华运输有限公司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中山市黄圃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147489.77元给原告***。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867.88元给原告***。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273834.53元给原告***。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33元,由原告***负担713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负担2627元,由被告***负担15元,由被告***、***、***、***、***在遗产继承范围内负担4878元(原告已预交8233元,本院不另行收退,七被告应于支付上述款项时将其应负担部分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