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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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天地人和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戴村支行 杭州萧山伟达电子五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杭州萧山伟达电子五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戴村支行借款12992278.64元,支付利息23400元、复利34.22元、罚息75117.79元,共计13090830.65元,并支付以13015678.64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月利率8.775‰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杭州萧山伟达电子五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戴村支行借款3000000元,支付罚息26100元,共计3026100元,并支付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月利率9‰计算的逾期利息; 三、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戴村支行有权对杭州萧山伟达电子五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镇××村(戴家山)的房产(房产权证号:杭房权证萧移字第0××1、0××4、00143365号和杭房权证萧字第1××1号)及对应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杭萧国用(2000)字第200009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最高限额1900万元范围内就上述第一至二项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杭州天地人和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在最高限额600万元范围内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502元,减半收取59251元,由杭州萧山伟达电子五金有限公司负担,杭州天地人和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戴村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萧山伟达电子五金有限公司、杭州天地人和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7 |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