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金马饭店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金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
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编号为XX0720192800XX《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4000万元,支付期内利息2054649.99元,并支付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欠付的借款本金和期内利息之和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计算的罚息(已含复利);

二、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编号为XX0720182821XX《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300万元,支付期内利息604456.67元,并支付自2019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欠付的借款本金和期内利息之和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计算的罚息(已含复利);

三、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编号为XX0720182807XX《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700万元,支付期内利息505640.63元,并支付自2020年4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欠付的借款本金和期内利息之和为基数按年利率9.61875%计算的罚息(已含复利);

四、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有权对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所抵押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路××号房屋及占有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杭房权证萧字第1××5号;杭萧国用(2005)第01000XX号】经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至第三项付款义务在最高本金限额1667万元所产生的债务总额范围内优先受偿权;

五、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有权对浙江金马饭店有限公司所抵押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路××宿舍××号楼房屋及占有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杭房权证萧字第1××7号;杭萧国用(2004)第01000XX号】经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至第三项付款义务在最高本金限额2609万元所产生的债务总额范围内优先受偿权;

六、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有权对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所抵押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街道××街××号××大厦××幢××层不动产【浙(2018)萧山区不动产权第0××5号】经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至第三项付款义务在最高本金限额1318万元所产生的债务总额范围内优先受偿权;

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有权对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所抵押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街道××路××号××室××室××房屋(不动产产权证号为杭房权证萧更字第1××3号等,详见抵押清单)及占有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杭萧国用(2016)第006XX号等,详见抵押清单】经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大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办理抵押登记的债权部分,对上述第一至第三项付款义务在最高本金限额4000万元所产生的债务总额范围内优先受偿权;

八、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有权对金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杭州融力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的416.7万股股权经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至第三项付款义务在最高本金限额6000万元所产生的债务总额范围内优先受偿权;

九、***、***、金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十、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付款义务在最高本金限额3400万元所产生的债务总额内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金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已承担部分向上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十二、驳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7624元,由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金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金马饭店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金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金马饭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10
发布日期 202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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