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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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自青岛市李沧区房间迁出。 二、驳回原告青岛海湾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青岛海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6430元,被告***负担1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诉讼保全费22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青岛海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