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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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自青岛市李沧区房间迁出。

二、驳回原告青岛海湾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青岛海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6430元,被告***负担1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诉讼保全费22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青岛海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5
发布日期 202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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