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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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3371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由人保锡山支公司预交),由***负担(人保锡山支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用25元由***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人保锡山支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