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鼎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402民初3868号 原告:河南鼎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段秋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好民,系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公司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河南鼎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鼎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河南鼎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