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无锡市汇仁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无锡市汇仁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型号为VL-46A的荣田精机牌立式数控车床2台(机号分别为79498、79499)。

二、无锡市汇仁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56000元。

三、无锡市汇仁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32100元。

四、***对无锡市汇仁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无锡市汇仁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84元,财产保全费1002元,合计4286元(此款已由和运公司预交),由和运公司负担290元,由汇仁公司、***共同负担3996元(和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中的3996元由汇仁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汇仁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和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18-06-08
发布日期 202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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