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无锡市汇仁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无锡市汇仁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型号为VL-46A的荣田精机牌立式数控车床2台(机号分别为79498、79499)。 二、无锡市汇仁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56000元。 三、无锡市汇仁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32100元。 四、***对无锡市汇仁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无锡市汇仁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84元,财产保全费1002元,合计4286元(此款已由和运公司预交),由和运公司负担290元,由汇仁公司、***共同负担3996元(和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中的3996元由汇仁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汇仁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和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8-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