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鹰潭市泽瑞贸易有限公司 南昌松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鹰潭市泽瑞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20万元及利息1826453.2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6月17日,之后利息按年利率9.36%的水平上加收20%的标准自2019年6月18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如被告鹰潭市泽瑞贸易有限公司未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义务,以被告南昌松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位于贵溪市320国道以南、贵白公路两侧桃源居38栋等81处房产【详见赣(2017)贵溪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89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及抵押物明细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95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10959元,由被告鹰潭市泽瑞贸易有限公司、南昌松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