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沙争明新材料有限公司 金华江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金华江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沙争明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7301.77元; 二、被告金华江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沙争明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实际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1.5倍从2019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货款本金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长沙争明新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258元,减半收取2129元,由被告金华江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