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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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新慧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19年9月8日的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合计37414.6元,自2019年9月9日起的利息以欠款本金31836.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为止); 二、驳回原告宁波新慧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