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贷款本金779008.78元及利息6062.91元、罚息249138.76元,共计1034210.45元(暂计算至2020年4月22日),自2020年4月23日起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及国家利率管理规定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73.28元,减半收取7286.64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负担232.64元,被告***、***负担70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2020-08-27
发布日期 20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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